同性婚姻:對婚姻的反思
一、原因 我認為同性之間事可以結婚的,因為愛情是自由的,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兩個人之間的交往,不論這是喜歡或是愛,是恨或是討厭,第三者(或是第三方、旁觀者,非指小三)沒有權利與義務可以干涉。 正因如此,我開始思考「婚姻法」存在的合理性。 二、朋友關係 http://laws.mywoo.com/2/6/411/105.html 我試圖了解婚姻法目前的現況,其實單看婚姻法事非常狹隘的,因為夫妻在法律上的權利並不只規定在婚姻法裡,保險、民法、納稅...等等這些在夫妻關係下享有一定的特權。 但是,如果法律不應該干涉兩人(或是多人)之間的關係,那保障特定關係的特權是合理的嗎? 如果合理,法律是否也應該一視同仁的針對友情、人際交往來訂定特權呢?例如:我一輩子單身,但我希望與朋友(甚至多位朋友)建立法定關係,享有與婚姻相同的特權(減稅、撫養權、繼承權)。 那這樣的權利是否應該被保障? 三、人格 我認為未來的發展很有可能出現具有人格的機器(不一定是人形)。當然,人格代表了具有思考、情感、表達等能力,那麼人與機器(或動物)的關係是否應納入考量? 結論 如果婚姻法無法滿足、概括上述等權利,請問婚姻法的存在本身是不是就是一種歧視? 還是有任何人可以用一套科學公式表達出愛情、友情、親情之間的價值關係? 為何只有愛情能受到保障呢? 倘若不行,我認為婚姻法本身存在即不合理。